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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院公务支出结算方式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阅读:发布:2013-12-30

院属各单位(部门):

根据十财库发【2013】3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审核管理的通知》,预算单位公务支出应当通过个人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具体操作详见十财发【2012】183号《关于在市直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的通知》。根据十财库发【2013】358号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改造升级后改进和调整的通知,市财政局拟从2014年开始起用新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改造升级后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启用了动态监控功能,对违规支付及时预警,并经财政国库监控部门审核后进行相应处理。

按照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公务支出管理,请各位教职工进行公务支出时实行公务卡结算和对公转帐结算。为不影响院内各部门的公务支出结算工作,请未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及时到财务处领取卡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十财发【2012】183号文件、十财库发【2013】348号、358号文件张贴于财务处宣传栏,欢迎各位教职工查阅。

特此通知!

财务处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