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将实施询问质询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 2007/05/08 08:16:56

 

 

党内将实施询问质询办法

汤耀国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来源日期:2007-4-29

 

经三年多时间,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从原则走向细则。《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颁布施行。

 

  专家指出,出台《办法》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内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询问和质询制度是以民主选举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或组织内部发扬民主,加强监督的一种重要措施。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健全质询制度的要求,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参考国家法律关于人民代表大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20031231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

 

  鉴于询问和质询是一项新的党内监督制度,党内从中央到地方、基层尚没有实践经验,《条例》也只用一节、三条的篇幅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没有立即付诸实践,但配套实施办法一直在研究制定之中。有长期研究党内监督的专家指出,如今《办法》出台,意味着这一制度“落地”的当务之急已经解决。接下来便是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

 

  《办法》共计21条,将党内询问和质询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保障等各个环节予以细化。

 

  据悉,询问和质询制度的主体设定为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委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委员。这就是指省(市区)、地(市州)、县(市区)三级“两委”委员,而党的其他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其他党员,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乡镇党委成员等不在其列。

 

  专家称,目前来看,这一主体范围的限定是恰当的。一方面是因为这一新制度缺乏实践经验,带有试验的性质,先在三级“两委”委员中施行是一种稳妥之举。另一方面是因为现行党代会尚未实行常任制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其他各级组织的领导干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广大普通党员,行使询问和质询权利的条件目前尚不成熟。

 

  专家表示,发展党内民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稳步推进比激进效果会更好,但这并不防碍实现全体党员都有权开展询问和质询的中长期目标。

 

  长期以来,“两委”委员除常委外大都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下级地方“两委”的主要负责人兼任,而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使一般委员职务由虚变实,提供了一个履行委员职责的舞台。

 

  同时,党委委员询问和质询对象,是所在党委的常委会、同级纪委,所在党委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派出的巡视机构和所在党委批准成立的党组(党委)。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所在纪委的常委会、派出机关、派驻机构。

 

  这与《条例》第七条和第九条分别关于“两委”委员的监督职责的第一款规定差不多。不同之处是,前者的首要监督对象是所在党委、纪委的常委会,而后者则是所在委员会。此外,《条例》第七条和第九条各自的第二款都规定了对常委、委员、负责人的监督。

 

  询问和质询的内容是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此前对《条例》有关于“两委”委员是否可以对上级或下级委员会全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的疑问,《办法》中明确为“所在委员会”。专家称,这是与党的领导体制相符合的。

 

  《办法》明确的询问和质询主体、对象、内容概言之,即“两委”委员有权监督确保自身所在的“两委”决议、决定得到贯彻执行。

 

  为保障这一权利,询问、质询对象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侵犯委员询问、质询权的,将依照纪律处分条例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而在另一方面,为公平起见,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质询,也将得到“批评教育”乃至“追究责任”的对待。

 

  在中央党校党建部主任王长江教授看来,根据规定,询问和质询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这一权利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两委”委员的主动积极性。

 

  在询问和咨询程序上,主要包括提起、受理、答复、处理四个阶段。

 

  《条例》规定“询问可口头提出”,《办法》则规定询问和质询以书面形式、实名方式提出,且明确质询应以询问为前提。询问书和质询书的规范格式亦随之出台。

 

  询问和质询的受理机关为本级“两委”办公厅(室),若对象为常委会,则需由上一级“两委”办公厅(室)受理。

 

  一般情况下,合乎规定要件的询问和质询,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将询问书送交询问对象,询问对象在收到之日起20(质询为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受理部门收到书面说明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询问人并留存备案。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两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两委”反映。

 

  受访的专家认为,如何处理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是质询的着力点,应予严肃对待。对此,既有要求及时研究处理,也提出必要时,可以成立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            

 

 

文章录入:田运科    责任编辑:田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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